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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三次不予认定去世职工工伤,死亡标准应如何认定?
福建南平人社局三次不予认定去世职工工伤,引发公众关注,在常人看来,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死亡必然属于工伤,并应当取得赔偿。但是,工伤死亡的认定也有法定的标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认定为工伤。
据澎湃新闻报道,福建省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职工蒋玉玲(化名),2016年5月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第二天医院判定其脑死亡,之后家属坚持治疗,数天后蒋玉玲心肺死亡离世。家属认为,蒋玉玲在48小时内被医院宣布脑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规定。南平市人社局认为蒋玉玲发病后心肺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
2017年2月,南平延平区法院判决要求南平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延平区法院认为,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将蒋玉玲脑死亡时间作为本案工伤认定的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界定标准,更符合人情和学理。
但是,之后南平市人社局又两次作出了不予认定蒋玉玲工伤的决定。2019年5月8日,该案在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本案中,工伤认定以脑死亡时间还是心肺死亡时间作为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争议的焦点。就目前,在我国一般以“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标准”,公安、民政和人社部门,对死亡结果的认定依据一般为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而该死亡证明记载,蒋玉玲死亡时间为2016年5月9日。
本案的最终结果将会如何,我们等待法院的判决。如果您对于劳动纠纷还有其他问题,可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欢迎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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