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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副总裁因猥亵他人被辞退
最近,科技圈里面异常热闹。华为事件将谷歌、松下、联想、高通等公司都卷入进来,小米公司也“不甘寂寞了”。一则“小米副总裁被辞退”的消息,成功吸引了公众的眼球,因为汪凌鸣涉嫌猥亵他人,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下吧。
据凤凰网消息,5月23日晚间,小米集团人力资源部向国际业务部的全员下发内部邮件,宣布对小米非洲地区负责人、公司副总裁汪凌鸣进行辞退。
该处罚通知邮件显示:汪凌鸣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小米集团国际部管理层经过讨论决定,对汪凌鸣予以辞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张强律师:从目前已知信息来看,小米集团辞退汪凌鸣的原因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这属于行政处罚,并非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如果以“被行政处罚”为由辞退员工,无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员工应得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小米集团实际操作辞退汪凌鸣的时候,依据的应该不是这样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我们没有掌握小米集团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如果小米集团的规章制度内将“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那么以此为由辞退汪凌鸣,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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