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女车主维权案进展:西安利之星被罚款100万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27

上个月,奔驰女车主坐在引擎盖上哭诉维权,经过舆论发酵后,在社会上引发了较大的关注。与4S店和解后,维权的女车主又因拖欠款项被人“维权”了,导致此事愈演愈烈。而案件的另一方,西安利之星也得到了监管部门罚款100万的处罚。

西安利之星被罚款100万:

据东方网·纵相新闻消息,5月27日,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了一起涉嫌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因存在两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合计一百万元的罚款。

被处罚的单位就是前段时间“奔驰女车主维权案”中的销售商,在与该女车主达成和解协议后,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司法鉴定的结果,西安利之星销售给女车主的奔驰车发动机存在装备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安监部门以其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处以100万元罚款。

西安利之星

产品质量缺陷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

张强律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民事责任之外,经营者还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西安利之星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因此被合计处以100万罚款。

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被侵权的情形十分常见,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委托律师进行处理,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随时恭候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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