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副调研员性侵少女,检方抗诉后加刑5年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29

人们常说,孩子是祖国的未来,社会上对孩子大都是呵护有加的态度,希望他们茁壮成长。但是,有些人为了满足一己私欲,竟然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未成年人。六旬副调研员性侵少女达两年之久,禽兽行为令人发指。

副调研员性侵少女,致少女怀孕并引产

据上游新闻报道,吉林长春一名年近六旬的副调研员在两年多时间内,以金钱为诱饵,多次猥亵并强奸未成年少女,还致使女孩怀孕并引产,而最初事发时被害少女仅12岁。

2018年11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付国华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2019年3月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判处付国华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猥亵儿童素材图

上诉不加刑,但抗诉可以加

张强律师:“上诉不加刑”是很多国家都普遍采用的一种刑事诉讼原则,我国也不例外。这个原则可以消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让案件得以正确处理。

上诉不加刑,是指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时,二审法院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比如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提出上诉时,二审法院不能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述规定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体现,付国华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能判处超过六年的刑期。

但是,上述规定的第二款规定了例外情况: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即是说,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时,法院的判决将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检察院以付国华的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加重两项罪名的刑罚期限,由六年改为十一年,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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