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后,应该由谁来还债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29

现实生活中,有些债务人在没还清所欠债务时就不幸去世了。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意味着债权人的钱就打水漂了呢?其实不然,债务人即便去世后,所欠的债务也是需要偿还的?那么,债务人去世后,应该由谁来还债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概述:

杜某伦是一位职业股民,尤其喜欢认购新股。由于对一支即将发行的新股非常看好,杜某伦计划大笔认购。为了筹措资金,杜某伦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2015年10月01日向冯某梅借款两笔,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杜某伦亲自出具借条,约定借期六个月。

但是,杜某伦不幸于2016年1月3日突发疾病死亡,杜某伦的独女杜某静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杜某伦的所有遗产。借款到期后,冯某梅找杜某静催要该笔借款,杜某静表示承认并愿意偿还此借款,但至今都未偿还。

经朋友的介绍,冯某梅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杜某静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是:杜某静是否应偿还杜某伦的债务?

李珍律师认为:冯某梅与杜某静之间的借贷关系,有两份借条原件及冯某梅的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为证,可以证明双方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有效。 

因杜某伦已因病去世,杜某静作为杜某伦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杜某伦的债务进行偿还。

债务继承素材图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梅与杜某伦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冯某梅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杜某伦则应当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杜某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杜某伦的生前债务。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杜某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杜某伦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冯某梅借款20万元,并承担此款从2016年04月0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律师说法:

李珍律师: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这句话并不是完全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可见,只有在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其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有清偿的义务,否则,父债是不用子还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继承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不承认继承了遗产,或者进行一些 “暗箱操作”,导致遗产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因此,遇到问题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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