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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交警做法让人寒心
见义勇为者应当受到褒扬,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这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但是有时候,见义勇为者却“流血又流泪”,救人之后还要担责。近日就发生了这么一起“救女童被撞反担责”的事件,引发了众议。
据新京报消息,3月9日,在河北省香河县金三角路口,一位4岁女童准备横穿马路时,一辆货车正好疾驰而来,开“摩的”的65岁侯振林恰巧经过,急忙跑过去抱起女童。不料在穿越马路时被货车撞倒,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
4月8日,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但是,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却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货车司机史某、侯振林及女童监护人三方负同等责任。
侯振林儿子侯为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并向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5月20日,交警支队对侯为的复核申请作出答复,“维持原决定。”
李珍律师: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侯振林被认定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需要一个前提:与女童监护人、货车司机具有同等过错。
但是,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可见,如果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而迫不得已违反交通规则,经核实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予以消除,不得作为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本次事故中,老人侯振林为使女童避免遭遇免收正在发生的生命危险,迫不得已之下选择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这种行为属于救助危难、紧急避险,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因而,交管部门认定侯振林与女童监护人、货车司机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明显不太妥当。侯振林家属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考虑采取诉讼的方式继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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