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送逃犯儿子自首,转身出门后痛哭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2-13

日常生活中,白发人送黑发人离世,令人十分难过。而白发人亲手将黑发人送进监狱,接受法律的制裁,更是让人心碎。近日,湖北一母亲就亲手将逃犯儿子送到了派出所自首,母亲转身离开后,倒地痛哭不起。

一、母亲送逃犯儿子自首转身痛哭

据微博@环球网报道,近日,在湖北孝感,一名母亲带着儿子来到派出所自首。其在女民警面前哭着说:把他交给你们我更放心。

经调查,其儿子陈某某2019年4月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电话推销信用卡,以办卡费和押金为由实施诈骗,2019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移交重庆警方。

二、陈某某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表示:陈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推销信用卡,收取办卡费和押金对受害者实施诈骗。此种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权,陈某某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

(二)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诈骗有特别的法律规定,陈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案件还在调查中,涉案金额尚不明确,在案件调查后,若证据充分、明确,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涉案金额认定的进一步规定,再对陈某某进行量刑处罚。

三、母亲送陈某某自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目前来看,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可能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目前,案件还在深入调查中,尚不能确定自首情节是否属实。若经过调查后,情况属实,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四、结语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愈演愈烈,主要原因还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不能有效辨别不法分子的陷阱。在此,笔者建议大家多参与普法活动,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谨防诈骗犯罪。如果您遭遇诈骗犯罪,建议您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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