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婴被外婆丢入河道溺亡,一夜情引发的悲剧!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2-17

成语中虎毒不食子,比喻人皆有爱子之心,再狠毒的人也不会对自己的孩子下毒手。然而,近日上海一女子竟将自己的外孙丢入河道溺亡,原因是孩子是其女儿一夜情所怀。谁能想到,一夜情可以引发家破人亡的悲剧呢?

一、早产男婴被外婆丢入河道溺亡

据微博@澎湃新闻报道,2019年5月4日,上海市民刘先生与同事在小区附近河道钓鱼时,发现河面漂浮着一个男婴。

法医勘验发现,该男婴遗体体重不到3斤,应该是一个早产儿。通过医院监控显示,抱走婴儿的正是孩子的外婆刘玉华。

案发后,刘玉华对将女儿小兰的非婚生男婴扔入河中的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刘玉华在得知婴儿病重,需花费大量医疗费情况下,将婴儿从医院抱出,丢入河道致其溺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刘玉华将负哪些法律责任?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表示:依据现有信息,刘玉华溺死男婴基本不可能为过失杀人,其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玉华明知将其外孙扔入河中会致其溺死,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案件调查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玉华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何为非婚生子女?其是否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表示: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依据上述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并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本案中,被害男婴系非婚生子女,但是其地位应视同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其外婆刘玉华将其溺死,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如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刘玉华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

四、结语

通过此案,告诫广大网友,不要做违背公序良俗之事,否则很有可能引发悲剧。并且,无论公民年龄大小,每一位公民都受我国法律保护,肆意残害他人生命,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我们也应给予其同等的关爱,并且尊重其享有的一切权利。

浅析热点事件、学习法律知识,欢迎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