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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口蓮把怡口莲告了,网友:这俩货不是一家?
想必很多网友小时候都吃过“怡口蓮”的夹心巧克力,至今,笔者对其紫色的包装还印象深刻。然而,近日一条新闻使笔者疑惑不已,“怡口蓮”把“怡口莲”告了,“怡口莲”赔偿“怡口蓮”243万元。对此新闻,网友表态:小时候到底吃的是哪个?
一、怡口蓮把怡口莲告了
据微博@北京海淀法院报道,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二、“怡口莲”是否侵犯“怡口蓮”的商标专用权?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
被告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该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并且,“怡口莲”曾为怡口莲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2年获准注册,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故判定怡口莲公司对“怡口莲”标识的使用行为应当区分2019年9月20日前及2019年9月20日后两个时间段。
在案证据显示,“怡口莲”标识被认定无效后,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依然在公开销售。故在2019年9月20日之后,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怡口莲”标识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法院判决怡口莲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三、“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我国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经吉百利公司广泛使用以及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宣传,“怡口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广为公众知晓。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属于上述规定的“实施混淆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上述第六条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应变更企业名称。
四、结语
现代商业战场中,某些企业为抢占市场资源,注册近似于驰名品牌的商标,利用其知名度以及在广大群众的良好影响力,在歧路上越走越远。目前,对于此类“打擦边球”的行为,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广大公民也应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您也遭遇此类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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