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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连抽学生8个耳光,全班学生几乎全挨过打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的主要阵地,老师更是被誉为“园丁”,肩负着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神圣职责。但是,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引发社会上关于教育方法的大争论。
教师连抽学生耳光
据人民日报消息,12月17日,西安市华清园实验小学六年级某班的学生家长群里传出一段老师打学生的视频。
从该老师的气愤的话语中可知,挨打的学生疑因在同学家留宿未告诉家长,家长便联系了老师。老师不耐烦天天被家长追问孩子的情况,因此发泄在了学生身上。
视频显示,女老师让男学生把教室门关上后,右手揪着他的耳朵拉到门后的墙角,连续抽打了多个耳光,视频中能清晰地听见响亮的耳光声。
据该班某位学生家长反映,班里现在一共有44名学生,除了一名学习很好的女生外,几乎都被打过。
老师有没有权利体罚学生?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陈明律师: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我国在1993年便着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其中更有明文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根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从上述规定可知,法律并未赋予教师体罚学生的权利,反而在第八条中要求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因此,本案中打学生耳光的老师无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将面临学校、教育机构的相应处分。
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陈明律师:据悉,在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介入后,学生家长已在派出所与该老师达成了和解。如此一来,将不涉及追究侵权责任的问题,在此只做简单分析。
中、小学里的学生,大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中、小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中、小学生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的,除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外,学校也可能对此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老师体罚学生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依据,涉嫌侵害学生的人身权益,如学校无法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法律上应对此承担这责任。当然,权利人可以自主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与义务人达成和解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结语
体罚学生,不仅是教师道德风尚的问题,更是有违教师行为准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论关于“学生该不该打”的争论是什么样的结果,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应当成为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教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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