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10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在人才流动愈发快速的今天,劳动合同被完整履行的情况已经不多见了,更多的是中途就解除了。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下文问您讲解。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协商一致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可以解除签订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从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素材图

3、用人单位无责解除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从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有责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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