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9-12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法定的、固有的、基础权利,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因此,只要是公司股东,就依法享有知情权。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该如何行使知情权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1、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的规定,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

但是,曾经是公司股东但起诉时已经丧失股东资格的“前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同样可以行使知情权。但是,公司通常会予以拒绝,前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

2、书面申请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方式,未予以明确规定,但是,该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因此,股东要求查阅一般文件的方式可参照适用书面申请。

3、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的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股东知情权素材图

二、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即是说,会计师、律师等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人员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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