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的借款提供担保会有什么责任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4-16

有些人在借钱的时候喜欢拉上朋友来担保,这种事情推脱的话会显得不够朋友,不过是签一个字而已,能有多大的事呢。但你签字的时候很潇洒,被人告上法庭的时候就会禁不住的担忧:我会承担什么责任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在某写字楼的美食城里开了一家快餐厅,最近计划开设一家更大的分店,但资金方面还有不小的缺口,于是就通过自己的好友杨某联系上了王某。2017年9月17日,刘某以月息3分的标准向王某借了20万元用来周转,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为人仗义的杨某还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捺印。

刘某拿着借来的20万投入了他的分店计划,但由于激烈的竞争导致分店那边每月的收入都不够支付店面租金和人员工资。分店的亏损,使得刘某向王某结算了三个月借款利息后就无以为继了。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找到刘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而不断亏损的刘某表示暂时无力偿还。王某遂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起诉至法院,诉请刘某偿还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7日起按2分计算至还清为止,还要求杨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杨某对刘某的借款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王某的代理律师张强在庭审中主张,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王某依约定交付借款后,刘某理应按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杨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对张律师的当庭陈述及展示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其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客观性、真实性,可以有效支持其诉讼请求,遂予以采纳。关于杨某的保证责任,根据借条约定及担保法的规定,认定杨某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为他人担保

判决结果:

案件审理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息2分计算,从2018年12月18日起算至本息付清止),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张强律师:学习这个案例,我们先要弄清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简单来说,一般保证就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只能先让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的财产都被法院强制执行后还不能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此时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就赋予了债权人选择权。

本案杨某的遭遇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启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到法庭上将会被认定为连带保证,需要对他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遇到这类问题时最好提前向律师进行咨询,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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