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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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过高是否有效
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民间借贷凭借门槛低、放款快而成为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首选,但其过高的利率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人们往往会质疑高利率的有效性。那么,民间借贷中约定过高的利率是否有效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冀某因为生意上的困难而急需资金周转,贷款申请被多家银行拒绝后只能向家底丰厚的夏某借了300000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为6.5%,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每月30日结算当月利息,如果逾期的话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此高额的利息和苛刻的违约条款,冀某也只能选择忍痛接受。虽然借条上写的是借款300000元,但冀某实际拿到手上的只有279000元,因为夏某已经提前扣除了当月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冀某的生意并没有因为新的投入而好转,他的现金流只够支付前两个月的高额利息。借款到期后,夏某多次向冀某讨要借款和利息,焦头烂额的冀某当然无力偿还,于是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冀某还款。冀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代理出庭。
本案争议焦点是:夏某与冀某约定的利率是否有效?
庭审中,冀某的代理律师张强辩称:虽然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300000元,但夏某在扣除当月的利息及费用后,实际向冀某支付的本金为279000元,冀某应按该金额进行偿还。而且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6.5%,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范围,超出部分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借款利率的约定部分,张律师的抗辩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冀某已支付的利息中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冲抵本金。关于逾期还款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冀某应自2015年4月1日,以256406元为本金,按照24%的年利率向夏某支付利息。
经合议庭评议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冀某偿还夏某借款本金256406元,并按照24%的年利率支付夏某从2015年4年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张强律师:多年以来,民间借贷中的利息乱象屡禁不止、纠纷层出不穷,直至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根据该规定的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时是合法有效的,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时,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
因此,面对民间借贷中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不应当默默的承受,而是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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