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4-22

在很多合同中,合同双方会“例行”对不可抗力进行约定,其实真正用到这个条款的时候并不多。但如果确实需要用到时,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云与朋友经营的物流公司效益良好,丰厚的年终分红足以让陈某云把现在开的丰田换成心仪已久的奔驰。接连半个多月他都辗转于各大4S店看车、试驾,终于选定了满足自己要求的车型。

陈某云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定购合同》,约定陈某云从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一台总价125万元的奔驰车。合同定金为25万元,某汽车销售公司需在收到定金后120天内向陈某云交付车辆。

合同签订后,陈某云很爽快地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定金,但过了约定的交车时间,某汽车销售公司却迟迟不能向陈某云交付车辆。陈某云多次上门、电话催促,都没有等到心仪的奔驰车。

陈某云遂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定购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陈某云已支付的定金50万元。

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为遭遇了不可抗力,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导致其延迟了车辆的交付,且已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其他相关方式告知陈某云。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汽车销售公司关于不可抗力的抗辩是否成立?

陈某云代理律师张强主张:陈某云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定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陈某云按约支付了定金25万元,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到定金后,未按约交付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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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对张律师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陈某云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不可抗力,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未能履行交车系原因国家政策法规所致、已通知陈某云等,均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合同解除,《车辆定购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对陈某云解除该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解除陈某云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车辆定购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陈某云已支付的定金,共计50万元。

律师说法:

张强律师: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而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受到不可抗力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是,在主张不可抗力时有一定的程序方面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主张不可抗力的,需要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绝大部分的纠纷在法律上都有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比较多,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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