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能起诉”是否合法?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4-23

我国民法领域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约定各种各样的合同条款,甚至有的合同中会约定“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样的内容。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中约定“不能起诉”是否合法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曹某伟经营着一家生产三合板的小作坊,蒋某军则常年向曹某伟供应碎木,双方一来二去的就成为了生意合作伙伴。由于曹某伟对碎木的需求量比较大,蒋某军就专门给了他一年的账期。

2015年12月,蒋某军与曹某伟进行了例行的年终结算,确认曹某伟共计拖欠了蒋某军70万的货款。曹某伟一时半会儿结不了这70万的账,于是就给蒋某军出具了一张欠条。

蒋某军作为生意场上的人,各种三角债让他的资金压力也比较大,只得多次向曹某伟催要欠款,曹某伟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来推脱。蒋某军拿曹某伟这样的人没有办法,在朋友的建议下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某伟偿还上述欠款。

曹某伟在法庭上抗辩称,欠条上载有“此欠条不上诉法院”字样,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蒋某军不应该向法院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是:欠条上的“此欠条不上诉法院”是否有效?

蒋某军代理律师张强主张:蒋某军、曹某伟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曹某伟拖欠70万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支付。而且曹某伟出具的欠条上关于“此欠条不上诉法院”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排除了蒋某军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给蒋某军造成了较大损失,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借款合同纠纷素材图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蒋某军代理律师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蒋某军诉请曹某伟支付货款7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欠条上“此欠条不上诉法院”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免责条款,对于曹某伟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曹某伟支付蒋某军货款70万元。

律师说法:

张强律师:合同双方如果不想通过法院来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可知,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斥诉讼的作用。

但在本案中,欠条上的“此欠条不上诉法院”不能显示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合意,因此被认定为一个免责条款,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约定符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因此应当是无效的。

由于合同文本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纠纷的处理过程更是会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实践操作,所以如果遇到专业的法律问题时,还是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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