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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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基于种种原因没有在借条、合同内约定借款利息,而是通过口头方式进行约定,以至于产生很多争议和纠纷。那么,以口头方式约定利息是否有效呢?通过下面这则案例,我们可以一起了解下。
某建筑公司正在参与一项重大工程的投标,招标方要求投标方必须缴纳1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但由于被上一个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某建筑公司账户上只有不到50万的现金。
眼看着投标截止日期临近,某建筑公司只好在2017年3月1日托中间人向李某提出借款60万来应急。李某看在中间人的情面上同意了借款,当天就向某建筑公司账户汇入6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2分。
借款到期后,某建筑公司还是没有收回被拖欠工程款,账上的钱又都拿去投标了,因此未能按时向李某偿还借款本息。李某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催款,甚至拉上了中间人一起催款,结果都是没能收回一分钱。
李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某建筑公司委托法律顾问——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代理出庭。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口头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
某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李珍辩称: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双方间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涉案60万元款项系之前李某从某建筑公司借款后的还款,不存在某建筑公司向李某借款的事实。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借贷事实,有李某出具的银行汇款记录在卷佐证,某建筑公司抗辩该款项不是借款,但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也未提出证据否定李某的诉请。故对李某主张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由于双方无书面利息约定,李某诉称口头约定月息2分而无证据证实,故对李某该项诉请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建筑公司归还李某借款本金60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珍律师: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合同具有简单易行、便于交易的优点,因此广泛存在于金额较小、能即时结清的情景当中。但口头合同举证会比较困难,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完整、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本案中,李某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法院驳回了其利息方面的诉讼请求。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尽快咨询、委托专业的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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