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约定的太高怎么办?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4-26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利息的约定是借贷双方都比较重视的问题,因为如果借款金额比较高的话,利息高点、低点都是一笔不小的钱。那么,借款利息约定太高该怎么办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姜某的生意正处于大肆扩张时期,脆弱的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于是托人介绍向吴某提出借70万元用来周转。吴某要求姜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每月结息。

吴某当日便向姜某交付了借款,但是姜某仅结算了前三个月的利息,之后便以资金紧张为由停止了向吴某结算利息。借款期满后,姜某的资金链仍然处于紧绷状态,无法按照借条约定向吴某还本付息。

吴某采取各种方式向姜某催款都是无功而返,于是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姜某偿还借款7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某能否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

吴某的代理律师主张:姜某向吴某借款,吴某将借款支付给了姜某,双方的民间借贷依法关系成立,姜某应承担按约还款的义务。吴某主张按月利率2%(折算年利率24%)计算利息,并未超过双方约定的利率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说明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吴某代理律师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故吴某要求姜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姜某应归还吴某借款70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说法:

李珍律师:民间借贷相比银行贷款来说,借款难度大大的降低了,但利息标准又高出很多。比较常见的标准是月利率2%、3%,不超过月利率3%(折算年利率36%)的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息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据此主张利息的,一般都会被法院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年利率36%时,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是月利率3%(折算年利率36%),但如果以此标准来主张利息的话,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吴某在律师的建议下以月利率2%(折算年利率24%)来主张利息,得到了较好的判决结果。因此,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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