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别人借条上签字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05

很多人往外借钱的时候,都会谨慎地要求有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的时候就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但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吗?在别人借条上签字就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吗?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在媒人的撮合下认识了现在的女友,双方相处后对彼此都很满意,于是打算在年底结婚。按照当地的习俗,李某家里要出18万8千8的彩礼钱,这钱代表的是男方的态度和女方的脸面,无论如何都是省不掉的。

李某家里的经济条件不是很乐观,向高某借了10万元才凑齐了彩礼钱。李某为这笔借款向高某出具了借条,约定一年以后归还,如果到期还不了的话要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承担违约金。

李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李某的好友张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另一位好友王某在担保人张某签名的下方签字,但是没有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

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之后,李某在高某的百般催促下却始终还不了款。高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张某、王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金,张某、王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接到法院传票后相当紧张,生怕法院判决自己承担连带责任,于是经过电话咨询后,委托了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代理出庭。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需要对李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王某的代理律师张强在庭审中辩称:虽然王某签名的位置在担保人张某签名的下方,但并未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现高某未提交推定王某为保证人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他事实证据,故不应推定王某为李某向高某借款的保证人,王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借条素材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向高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由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现高某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应予以支持。

关于担保人张某的责任承担问题,张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确认,故张某应当对李某偿还高某借款本金及约定的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方式,故张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王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法院采纳王某代理律师的抗辩,王某在借条中并未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高某亦未提交其他可推定王某为保证人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故王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审理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归还高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万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但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张某对李某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王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张强律师: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明确约定“保证人:王某”或者债权人明确表示“没有王某签字就不会借款”,那么此时王某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就是表明了保证人身份或者可以推定为保证人,需要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如过类似于本案中王某这样的情况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为保证人,出借人则不能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遇到这类问题时最好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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