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一家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有什么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中,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担保,出借人同意借款的概率就会比较大。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公司为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在实践中,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有什么法律风险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唐某忠计划购买一幢别墅,但资金方面仍然存在缺口,于是向康某峰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月利率为2%。
康某峰为保障资金安全,要求某钢材公司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因为唐某忠是某钢材公司的股东。唐某忠为了顺利借到款项,在《借款协议书》上“担保人”处加盖了某钢材公司的公章。
协议签订的当天,康某峰向唐某忠的账户汇入了100万元整。但是借款到期之后,唐某忠并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还本付息。
康某峰多次向唐某忠催要借款,但唐某忠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康某峰委托了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忠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6万元,要求某钢厂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钢厂公司是否应对唐某忠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康某峰的代理律师张强在庭审中主张:唐某忠向康某峰借款,有《借款协议书》及康某峰的银行转账凭证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康某峰按照约定履行了向唐某忠交付借款本金的义务,唐某忠应当在借款到期之日向康某峰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因唐某忠经催告后拒不还款,康某峰要求其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钢材公司为唐某忠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因未明确保证方式,某钢材公司应当对唐某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唐某忠与康某峰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康某峰应按照承诺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但截至目前为止,没有证据显示唐某忠履行了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康某峰起诉要求唐某忠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某钢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书》上盖章确认,同意为涉案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某钢材公司在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为唐某忠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无效,但康某峰在接受担保时未要求某钢材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定某钢材公司对唐某忠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唐某忠偿还原告康秋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6万元;
二、某钢材公司对唐某忠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强律师:法律对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就是为了减少公司因对外担保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即使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因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无效的,也不意味着公司就没有法律风险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公司治理过程当中蕴含着太多的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对重大事务进行审查,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