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约定还款日期怎么办?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07

一份常规的借条中一般会约定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等内容,权利义务比较清晰还不易产生纠纷。但在有的借条中就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何某山是个主做外墙装饰的包工头,以垫资的条件承包了几栋楼的外墙工程,做完的话会有很可观的利润。但由于材料、设备和人工的不断涨价,他手里的资金很快就捉襟见肘了。

为了顺利完成这个工程,何某山无奈只能出去“找钱”,从张某磊那里借了50万元用来维持工程队的运转。何某山向张某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每月月底时支付资金占用费15000元,但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

张某磊以转账的方式向何某山支付了50万元,但月底时何某山并未按照约定向张某磊支付资金占用费。张某磊多次催促何某山还款,但此时的何某山显然无力归还,只能想出百般借口来拖延。

张某磊多次无功而返后,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山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从2013年8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借条纠纷案例素材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磊是否可以要求何某山还款?

张某磊的代理律师张强在庭审中主张何某山向张某磊借款,有张某磊的银行转账凭证及何某山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双方亦未达成后续的补充协议,张某磊催告何某山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双方未对借款期限进行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张某磊催告何某山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何某山归还张某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律师说法:

张强律师: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并不影响该借款合同的效力,但需要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出一个还款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对还款日期进行协议补充,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需要参考合同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则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出借人亦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类似的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稍有不慎就会横生枝节,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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