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3-27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其用工成本,在录用了劳动者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违法情形很常见。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比如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7年5月2日入职某装饰公司,担任平面设计一职。工作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某装饰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周末加班也未支付加班费、还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由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之后,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裁决后,李某不服裁决结果,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律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装饰公司支付:

1、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3月2日工资差额3000元;

2、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144.82元;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4、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3月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862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37元;

5、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7月15日工资差额3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装饰公司是否需要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

就劳动关系解除一节,李某代理律师张红霞提交的录音中显示其于2018年2月28日向“王X”告知辞职,结合录音内容,法院认定系李某因未支付加班费为由、薪资数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至2018年2月28日,此后停止工作。故,某装饰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某装饰公司主张李某提供劳动至2018年2月15日,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同时陈述仍向其支付2018年2月15日至2月28日期间的工资,未作出合理解释,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上文中认定李某提供劳动至2018年2月28日,故某装饰公司应当支付李某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74.27元。

用人单位应当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某装饰公司提交的《员工转正定岗申请表》不予采纳,故某装饰公司主张该表系因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可以视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某装饰公司应当支付李某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就加班一节,通过与“熊X”的录音可知,李某在职期间确存在每周2天休息日加班,某装饰公司陈述项目自行制作考勤,在此情况下,某装饰公司应当支付李某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李某主张数额未超过法定标准,予以确认。

对于2018年3月1日至3月3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对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1、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二○一七年五月二日至二○一七年七月十五日期间工资差额3000元;

2、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二○一八年二月十六日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工资差额474.27元;

3、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二○一七年六月二日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144.82元;

4、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5、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二○一七年五月二日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8620元;

6、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张红霞律师: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法院对双方诉讼请求中证据不足的部分,并未予以支持,充分体现了证据的重要性。劳动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可避免很多法律风险,挽回自己的损失。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