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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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作为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很多劳动者都遇到过被拖欠工资的情形。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金某于2013年2月15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金某月平均工资为4302元。2015年4月,某公司开始拖欠金某工资。2015年7月21日,金某向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某公司拖欠工资、生活费、违法降薪等理由,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后因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协议,金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0日裁决某公司支付金某2015年5月至7月工资11118元、经济补偿金10755元。某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金某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代理出庭。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需要向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珍律师辩称,某公司拖欠金某2015年4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理应支付金某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某公司从2015年4月起开始拖欠金某工资,金某以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某公司应当按照该法第第四十六条第(二)向的规定向金某支付经济补偿。
金某从2013年2月15日开始在某公司处上班,至2015年7月23日,其累计工作时间为二年零五个月,加之双方均对金某月平均工资为4302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某公司应当支付金某经济补偿金10755元(4302元/月×2.5月)。
双方对某公司支付金某2015年5月至7月工资11118元的裁决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某2015年5月至7月工资11118元、经济补偿金10755元,共计21873元。
李珍律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会产生严重的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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