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加班费该怎么办?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08

劳动者牺牲休息时间来加班,用人单位理应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但是很多劳动者都是常年加班,却又不知道“加班费”长什么样子,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都不知道该怎么办。那么,公司不给加班费该怎么办呢?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婷从小到大都是别人眼里的“学霸”, 以高考状元的身份进入国内知名高校学习,毕业后被某教育公司高薪聘请为培训老师,每月底薪、绩效和课时费加一起能有20000元的收入。

由于公司的培训效果极佳,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口碑,导致招生量在短时间内猛增,陈某婷在公司的要求下开始了无休止的加班。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陈某婷并不排斥加班,因为加班可以让她有更多的收入,让自己的家人过上好日子。但公司发工资的时候并没有发加班工资,理由是要在季度末和绩效工资一起发放,陈某婷不得已接受了这个解释。

可是,连续六个月内陈某婷都被安排了加班,却一直没有见到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虽然她多次找领导进行沟通,但结局都是一次又一次的推诿。

气愤不已的陈某婷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某教育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但由于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仲裁委的裁决结果无法让她满意。

经同学介绍,陈某婷委托了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教育公司支付加班费96000元和经济补偿金20000元,共计116000元。陈某婷在张红霞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交了考勤表、工作交接表、授课记录、工资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教育公司是否应向陈某婷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陈某婷的代理律师张红霞主张:某教育公司多次安排陈某婷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内加班,上述事实有考勤表、工作交接表、授课记录等证据加以证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安排陈某婷调休或向陈某婷支付加班工资。但在陈某婷的多次要求下某教育公司拒不支付加班工资,迫使陈某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给加班费素材图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婷主张加班工资,应由其就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陈某婷提供了考勤表、工作交接表、授课记录后,已经尽到了劳动者的初步举证责任,可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陈某婷支付了加班工资,因此法院对陈某婷代理律师的主张予以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某教育公司拒不支付陈某婷加班工资,迫使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陈某婷支付经济补偿金。对陈某婷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某教育公司支付陈某婷加班工资96000元及经济补偿金20000元。

律师说法:

张红霞律师:很多企业以“项目工期紧”等理由要求劳动者加班,却又不安排调休和支付加班工资,这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迫使劳动者辞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者提供加班后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建议有此类法律问题的朋友,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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