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给员工缴纳社保,发生工伤怎么办?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17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则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相应的理赔,但是,有些单位并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时候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图

【案情概述】

张某成于2016年8月1日到某建筑工程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建筑工程公司亦未为张某成缴纳工伤、社会保险。2016年8月16日,张某成在工作时从架子上跌落受伤,之后被同事送至市医院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3日住院治疗18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

因病情需要,张某成先后分别在省医院住院31天、县中医院住院15天,但是某建筑工程公司只支付市医院的医药费。

2017年1月18日,张某成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3月5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6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

双方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张某成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但是没有得到理想的结果。

经朋友的介绍,张某成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建筑工程公司没给张某成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

XX律师主张: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所以,对于张某成提出解除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某建筑工程公司并应依法负担张某成为此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某建筑工程公司应依法赔偿张某成各项工伤待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成伤害构成工伤,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张某成缴纳社会、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张某成提出解除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依法负担为张某成造成的各项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张某成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依法均以其工资为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判决解除张某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张某成各项费用共计556790元。

【律师说法】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小公司,为了减少公司的成本负担,便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是违法的行为。而且,一旦有员工发生工伤,公司可能将面临巨额的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遇到类似本案中的问题时,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链接:https://www.it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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