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7-05

公司的合并是经济社会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在促进公司自身的结构优化的同时,还优化了市场资源的配置。合并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家公司吞并另一家公司;一种是两家公司联合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但不管是哪种方式的合并,都要考虑到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概述:

(以下公司和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王华是七彩装修公司的一名员工,每个月工资为8000元。2018年3月,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被家安集团收购,收购后所有员工编制不变,王华继续在家安集团控股下的七彩装修公司工作,到此王华已在该公司工作11个月。

两个月后,为了促进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家安集团将旗下的原有的彩华家装公司与七彩装修公司进行合并,更名为新彩家装有限公司。原有的两家公司均注销登记。

因王华与七彩装修公司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新彩家装有限公司让王华直接从七彩装修公司并入到新彩家装有限公司,而未与王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王华继续履行与七彩装修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间王华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均由新彩公司承担。

2018年7月,王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新彩装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8000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000元,共计24000元。新彩公司收到仲裁委发来的通知后,立刻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代理出庭。 

争议焦点:七彩公司和彩华公司合并后,王华的原劳动合同能否继续有效?

审理过程:

王华主张,七彩公司被合并注销后,自己与七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因公司注销而终止,七彩公司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000元。由于七彩公司已注销,应由新彩家装有限公司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另外,自己到合并后的新彩公司工作,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16000元。

李珍律师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条表明,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七彩公司并入新彩公司后,其权利义务便由新彩公司享有和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因七彩公司注销而自然终止,七彩公司与王华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合并后的新彩公司和王华仍然具有约束力,更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和二倍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王华与七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王华与七彩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合并后的新彩公司继承,所以不符合此规定。

王华要求新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公司合并素材图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驳回王华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李珍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在本案中,因王华与七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该合同对合并后的新彩公司和王华仍然具有约束力,王华要求新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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