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劳动纠纷找谁?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7-17

实践中,公司大都是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合并、分立等情形伴随着公司的发展,不断上演。在公司合并、分立的过程当中,劳动者所属的用人主体也在变化当中。因此,就有很多劳动者产生这样的疑问:公司合并后,发生劳动纠纷了该找谁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劳动纠纷素材图

二、公司合并后劳动纠纷找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即是说,公司合并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由合并后的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主体变为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因此,公司合并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纠纷,应当向合并后的新公司主张权利,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时应当将合并后的新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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