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找劳动局有用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7-19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基于各自的权利、义务主张,难免出现劳动纠纷。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妥善解决发生的劳动纠纷,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劳动者向劳动局进行投诉、举报,是否有用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纠纷的基本处理程序如下:

1、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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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纠纷找劳动局有用吗?

除了上述处理程序、解决方式外,在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就是俗称的“找劳动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处的劳动行政部门,就是现在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也就是以前的劳动局。因此,关于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纠纷,找人社局(劳动局)是有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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