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小韩 时间:2020-05-25
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迟迟不续签,或者有意而为之,而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补偿的标准又是如何呢?
 
    一、是否需要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是否补偿要视情况而定: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按照0.5个月工资补偿,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补偿。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工资、福利水平等),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期限长度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起的,若在此之前入职的员工,也是按照2008年1月1日起算时间长度。
 
    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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