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一定要约定试用期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6-01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约定试用期吗?请看下面介绍。
 
    试用期是单位对员工进行考核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员工和公司进行双向选择的一种表现。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次数、报酬、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规范上结束了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以试用之名行廉价用工、任意解聘之实的局面。不过,试用期不是对每个人都适用的,当企业聘用以下人员时,就不能约定试用期。
 
    (一)已经过本企业试用期的员工不能再次安排试用期
 
    已经过本企业试用期的员工,无论是续签、重签劳动合同,还是转岗、换岗、升职,只要是同一个人,同一家企业,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形式上是本企业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实质上工龄在法律上被认定连续的劳动者不能再次安排试用期
 
    无论企业的名称、性质、资产如何变化,只要是按法律规定承继了原来的员工,这些员工虽然名义上是第一次与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质是原劳动关系的延续,新企业无论与员工重签还是续签劳动合同,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三)其他不适用试用期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一定要约定试用期吗”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您有所帮助。现实中,部分企业为节省开支,与员工约定多个试用期,压榨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您也有此类劳动仲裁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及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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