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有用人单位咨询这样一个
劳动争议问题:我单位员工入职时就是不肯签订劳动合同,后来我一想不签我也没什么损失,索性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现在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我向其支付每月二倍工资,这合法吗?
遇到此类劳动争议问题不在少数,部分用人单位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自身规避了责任,殊不知,这恰恰害了自己!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为明晰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确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责任。
由此可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若不履行,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在实务中,若确实存在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辞退义务,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否则即使有证据证明系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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