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尽管有较重的法律责任,但是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已十年有余,仍然有不少用人单位不注重规范用工管理,在劳动者入职后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权利的,劳动者需要首先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同样可能面临一个难题,那就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合法权益的前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决定权利能否实现。
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收集哪些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呢?下面笔者结合实务工作经验,总结出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一般以下几种证据较为常见,容易收集:
1.在国家机关形成的证据
例如,社保缴费清单、工伤认定书、住房公积金缴费清单等。该类证据是在国家机关形成的证据,证明力较高,如果有此类证据的,可以优先提供。
2.工资发放转账明细、工资条等证据
工资发放转账明细也是较好的,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过在实务中存在以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行为,而非单位账户发放工资的行为,如果是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同样也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与用人单位存在一定关联性的证据
例如,工作证、出入证、押金条、收款收据、调岗通知等证据。在实务中,这类证据没有单位的法定印章,上面盖章的是单位内部管理印章,如“某单位人事部”、“某单位保安部”等,押金条、收款收据、调岗通知等,可能是直接财务人员或其它管理人员签字,没有印章。此类证据单位一般认可,即使不认可的,由于关联性较强,可以通过向法院调查取证进行确认。
以上几种是较为容易收集到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是并不限于上述证据,例如:微信、钉钉聊天记录等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如您对此还有疑问,建议您咨询委托专业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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