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该期间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了解,相互融合的一段期间,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以及是否适合本单位,而劳动者同样也是在考察该单位是否适合自己。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入医疗期,耽误了试用期考察,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呢?请看下面介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在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进入医疗期,试用期能否延长的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试用期不可延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按照文义解释理解一次试用期是指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最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中止试用期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定性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属违法行为。
(二)试用期可以延长
中止试用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满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在试用期届满前延长试用期的应当肯定这种做法。况且,劳动者进入医疗期并不会必然影响到试用期,试用期期限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原因在于: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仅对试用期的期限及试用期次数进行了规定。从条文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试用期期限的“中止”,而客观上期限中止并不妨碍将整个试用期仍然视为一个期间,只是该期限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被分隔开了,只要从中扣减这一期间便可以。
其次,从维护劳动合同稳定的角度出发,劳动者的试用期及于整个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一部分,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相较于正式用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存在差异。在此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存在着相互考察的目的,维持这一期间有利于对劳动合同的后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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