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协议是否合法?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8-19
“停薪留职”指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暂时不需要的富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行为。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停薪留职”的概念在法律上最早见于《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停薪留职”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一个过渡性政策。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端的是“铁饭碗”,当市场经济启动之初,政府为了推动经济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在一段时期鼓励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下海”自谋职业的政策。但是,作为过渡时期的政策,给予了他们一定的优惠条件,即以“停薪留职”的方式,让他们有一定的适应期。之后的一段时期,由于市场经济的转型尚未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因而,这一部分人的“铁饭碗”还一直被保留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停薪留职”这一概念也随之慢慢退出了历史舞台,并且这个概念也只存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如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假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均同意中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无需发放工资给劳动者,这种协议也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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