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调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能否将其辞退?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8-27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当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而劳动者拒绝时,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应当综合考虑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考察下列因素:
 
    1.调整工作地点是否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
 
    2.调整工作地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
 
    3.调整工作地点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是否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作成本、生活成本产生不利影响。
 
    在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可以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所必需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且积极采取了必要的补救措施,未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未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则该调整是正当的、合理的,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很多劳动者在拒绝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安排后,会采取旷工等形式表示对抗。然而,无论在什么行业的企业,对旷工这种行为的容忍度都是很低的,劳动者以“旷工”来表示抗议的做法已经涉嫌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如前所述,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调整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违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则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反之,如果工作地点调整正当、合理,则劳动者应当服从。
 
    即使工作地点调整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劳动者也应正常到岗,然后采取协商、仲裁等方式维权。以旷工等形式拒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和安排,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解除。
 
    当然,除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合理性外,人民法院还会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正当性。如用人单位是否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规章制度、是否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征求工会意见等。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未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权利义务和其他方面的利益产生重大明显失衡,则工作地点调整合理合法,劳动者有义务予以配合。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安排,如果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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