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克扣工伤职工待遇?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8-27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工伤保险的运行方式是由经办机构将工伤(亡)职工的赔偿款项,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用人单位再转给工伤(亡)职工或其家属。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克扣、截留工伤(亡)职工待遇的问题。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克扣职工工伤待遇?
 
    目前,工伤保险的运行方式是由经办机构将工伤(亡)职工的赔偿款项,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但这并非单位的投资经营性收益,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向职工支付相关待遇时,可以随意降低赔偿标准,克扣、截留赔偿金额。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用人单位却侵害了工伤(亡)职工的正常待遇,如何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待遇,这是摆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面前的新问题。
 
    虽然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为用人单位,工伤基金是用人单位的风险承担者,代替用人单位赔偿部分款项,但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其初衷和立意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所以实际保障的是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参保后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医药费报销和减少用人单位赔偿项目的权益;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和护理费用、伤残津贴(5~6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属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工伤(亡)职工作为被保障的对象,职工及其家属有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赔偿项目的权利。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工伤基金的执行机构,应当保障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足额获得赔偿,如果工伤(亡)职工未享受到合法待遇,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负有一定责任,因此需要调整目前的工伤职工待遇发放形式。
 
    首先,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弥补政策上的空白。为了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应当从上位法角度完善相关内容,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截留工伤职工补偿款的投诉渠道和处罚措施,有力地震慑违规的用人单位,增加其违法成本,从而保障工伤职工待遇的落实。
 
    其次,转变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待遇结算的发放机制,实现不同项目结算的差别化发放。建议对工伤职工的待遇实行社保卡银行功能的对接发放,从而实现了工伤业务经办对离岸款项的落实追踪和有效监控。
 
    最后,加强工伤保险普法宣传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参保人员实时查询的功能。强化工伤保险普法宣传,清除工伤职工的政策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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