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仲裁要求补缴社保?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5-26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一些用人单位总想投机取巧,减少用工成本,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显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本文笔者将分情形阐述劳动者能不能仲裁要求补缴社保。
 
    主张社保待遇赔偿可以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开设社会保险账户),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不服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张补缴社保不能仲裁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具有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
 
    因此,劳动者遇到此类争议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相关机关查证属实后会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强制征缴等措施,补缴社保不是问题。但如果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只会白费力气。
 
    结语
 
    综上所述,有些社会保险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诉讼解决,有些却需要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已经开设了社会保险账户。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应逃避责任,否则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
 
    在此建议各位劳动者,入职后及时敦促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如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应依据实际情况尽早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您遇到此类遭遇,也可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国晖(北京)律所与您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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