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身居要职,例如: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等。这部分劳动者在入职时不仅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要签订竞业协议,从而遵守协议中的竞业限制。那么,什么是竞业限制呢?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禁止特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的行业任职的制度,也称竞业禁止。
竞业限制可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根据协议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法定竞业限制是指某些特殊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应注意的是,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抗议,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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