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6-16
实践中,劳动者常常认为,只有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才有经济补偿,而自己主动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实际上,真是如此吗?这种认识并不完全对,在一定的条件下,员工主动辞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何种条件下,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这几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主动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几个理由:一是,单位不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其中,在实务中用的最多的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这两种理由,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这两种违法行的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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