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的“N+1”是什么?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7-06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面提到了一个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此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告诉劳动者或者并不提前通知而多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个月工资被称为“代通知金”,是用钱来代替通知的意思。以本条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N个月的经济补偿,有时还得加上一个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一个月企业有义务通知员工,如果企业在一个月没有通知员工那么也应该向其支付代通知金。相当于规定了企业对员工有一个提醒义务。
 
    国晖(北京)分所致力于解决劳动纠纷多年,劳动纠纷案件情况通常较为复杂,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如您有类似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劳动仲裁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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