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既是对劳动者的考核,也是劳动者适应该用人单位的过渡期。那么,若劳动者在试用期表现不合格,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即使原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延长试用期后仍然在法定期限内,也存在违法的嫌疑。
所以,当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的,请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想继续留用该员工的,按照原先约定的期限给该员工予以转正。建议用人单位对试用期一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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