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维持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通常会投入一定的成本后与部分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约定服务期。那么,除了提供培训之外的情形可以约定服务期吗?比如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户口?
在实践中,除了专业技术培训之外,很多具有大城市落户指标的用人单位还通过向劳动者提供户口的方式约定服务期。然而,部分劳动者在成功落户之后,会否定服务期约定的效力并在服务期内辞职,由此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
有观点认为,只有在向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提供户口等特殊待遇不能约定服务期,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从法条文义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仅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方式约定服务期,但无法据此推出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唯一能够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从这点上来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户口并约定服务期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户口后,不得据此约定违约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落户指标的价值、减少重要人才的流失、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户口时,审慎约定服务期,必要时可求助于专业律师。毕竟,如果服务期约定不合理或出现瑕疵,用人单位的损失恐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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